G轮碰撞韩国网箱案
2009年5月7日,G轮从日本丰桥装1470吨废钢至韩国仁川。于5月12日靠泊仁川港卸货时,地方海警登轮称接到木浦渔民和木浦海警报警,G轮被怀疑在5月11日傍晚途径木浦时撞到渔民安置的网箱,造成议定书损失。海警要求船长配合调查。木浦渔民和海警的依据则是根据VTS轨迹记录表示该船经过该海域。海警并表示如果船长不承认触碰事实的存在,则将带船长和值班人员到木浦进行调查。这则会产生巨大的船舶船期损失。我司接到报案立即向保赔协会报案并申请安排检验师协助处理该案。由于检验师的参与,海警态度有所缓和。经过协商船长写下保证函表示如果事后调查结果证明确系本船造成网箱损失,G轮将承担赔偿责任。G轮在13日顺利离港。没有产生任何船期损失。2009年7月,渔民将索赔材料交给检验师并且提供了韩国海警的证明声称网箱确系G轮所撞,索赔金额KRW64,490,000。但由于渔民的索赔材料缺乏检验报告等重要材料且索赔数额过大。我司与他们协商几次无法达到船东能接受的金额,因此我司暂时中止对该事故的处理,等渔民的进一步行动。因我司分析对方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不可能直接对船舶采取行动。如聘请律师,按照律师的做事风格,也会与我司谈判和解未果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2009年底渔民委托当地检验师对索赔金额进行评估(渔民向船东提出的索赔金额达到9000万韩元,检验师评估后只认可7000万韩元)。在拿到评估报告后,渔民委托当地律师以7000万韩元提出索赔。对方律师将索赔材料发给船东并威胁其尽快给予和解方案,否则申请扣船。我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审核材料发现大部分索赔金额都属于船舶保险的保险范围,立即将材料及此案进展通知船舶保险人。保险人指示我司代表船东与对方律师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我司仔细审核两份索赔材料之间的不同,发现对方索赔材料存在一些漏洞。如对方律师称海警通常要花2-3个月来确认事故真相然后签发事故证明。但是我司前后收到过2张海警的事故证明,其中一张的签发日期是事故发生后不久。这则说明海警签发该证明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倾向于保护本国渔民利益。另外,律师提供的VTS轨迹记录只能证明G轮经过网箱所在地的事实,但是并不能证明碰撞事实的存在。抓住这些问题,我司加紧与对方谈判,顺利将谈判数额降到20000USD。此数额符合船东预期并得到保险公司认可,顺利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发生后,我们及时向各船东发出通告,提醒各船行驶至木浦区域时的注意事项。每年的4-7月,很多韩国渔船在航道捕鱼,或者在航道内布置渔网。并且根据韩国的法律,在航道内捕鱼并不被禁止,只需要向海警报告大致方位即可。一些渔民总会在晚上看到有货轮经过时向海警报案称渔网受损。海警通常会通过VTS找到经过的船舶,并出具报告认定经过的船舶刮了渔网。由于韩国扣船比较容易,船舶也极容易被扣。因此给很多船东造成了困扰。建议船东在韩国水域谨慎航行,避免进入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