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点——证据和举证

来源:TT CLUB


最近英国的最高法院有了一项判决,指出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可适用《海牙规则》来规避举证责任,并推翻了此前上诉法院的判决。以下是对先前一份报告(https://www.ttclub.com/loss-prevention/tt-talk/tt-talk-proper-care-and-industry-practice-138488/)的更新。

事实情况


CSAV将一批袋装绿色咖啡豆装载在干燥、不通风的集装箱内,从哥伦比亚运往北欧。CSAV的装卸工人根据提单上的LCL/FCL载运条款,负责备箱和装箱。在运输过程中,热空气中的湿气上升,与集装箱冰冷的箱内顶部接触,凝结成水打湿了货物袋子的顶部和两侧。

 

此货物具有吸湿性,意味着它能吸收、储存和散发湿气。行业普遍认为当货物从温暖的气候区进入到寒冷的气候区,这类冷凝不可避免,所以行业指导建议使用通风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然而,也有一种普遍看法是使用内衬、不通风的集装箱才是一种更广泛的商业做法。


适用法律


本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由此产生的针对CSAV的损害索赔既牵涉普通法的委托保管责任,又涉及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与第四条第2款(m)项之间的关系。第三条第2款要求承运人“正确并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输、保管、照料与卸货”,而第四条第2款(m)项则免除了承运人因为货物的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判决


原告初审胜诉。法官认为像第四条第2款(m)项这一类的描述,会阻碍第三条第2款的有效性。这两项条款都要求承运人证明损坏不是由其疏忽造成。而事实上,虽然托运人同意使用不通风的集装箱,但承运人无法证明其采用了一套健全的系统,通过使用足够的(或任何)内衬或遵守了公认的行业惯例来防止合理预期的损害。因此承运人无法适用第四条第2款(m)项的货物的固有缺陷来进行辩护。

 

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裁定CSAV胜诉。因为一旦CSAV根据第四条第2款(m)项提出货物存在固有缺陷,那么证明CSAV疏忽或违反第三条第2款的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原告身上。此外,法院重新审查了事实(主要通过看照片)发现:首先按照行业标准是用两张指定厚度的牛皮纸内衬在集装箱内吸水,其次,承运人实际已经这样做了。

 

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同一审法院同样认定,根据有偿委托保管的性质,受托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会因为适用《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和第四条第2款(m)项时被排除。将这两条适用于不同的举证责任是“不合逻辑”的。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还推翻了上诉法院曾参考的“the Glendarroch”(【1894P226)的判决。最终,由于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表明法官在一审中存在错误,所以最高法院拒绝同上诉法院一样干预一审的事实调查结果。

 

评论


在法律策略上,对本案的事实分歧说明了准确记录的重要性,以便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


本案处理了自《海牙规则》出台以来一直在法庭和教科书中所争论的问题。《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类似措辞,同样也有这个问题。然而,一些评论人士指出,虽然它阐明了有关固有缺陷的举证立场,但围绕其他第四条第2款的免责条款仍存在问题,特别是(a)“航行过失”和(b)“火灾”。

 

最后,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中,都维持了同一个立场,即如果承运人负有装载集装箱的义务,运输合同将认定此为装货行为,并且适用《海牙规则》。但目前还不清楚,如果承运人没有这项装载集装箱的义务,情况会如何,对此本判决产生的影响可能有限。

 

VOLCAFE & OTHERS v COMPANIA SUD DE VAPORES (CSAV)

2018 UKSC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