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1/1/2009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1/1/2009承保危险
第1条 危险
除下列第4、5、6及7条除外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第2条 共同海损
本保险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或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之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而其发生系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除以下第4、5、6及7条除外条款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损失。
第3条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之任何「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肇致之责任,按照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危险予以理赔。倘船舶运送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得自备费用为被保险人对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
第4条 除外不保
4.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之损失或费用:
4.1得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行为所致之损害或费用。
4.2被保险标的物之正常的渗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损。
4.3被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当包装或配置引起的损害或费用,此种包装或配置已由被保险人或其职员于保险开始生效前已完成,且堪能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之意外事故(本款所谓的包装,包括货柜内货物积载,且员工并不包括独立承揽人)。
4.4被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4.5由于延迟所致的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系由承保之危险所致者亦同(依上述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可予赔付之费用则不在此限)。
4.6当被保险标的物装载于船舶上时,或依正常业务程序,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破产或债务积欠将会妨碍正常航行者,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船舶营运人之破产或债务积欠所致之损害或费用。
本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契约已经转让给已买入或已同意买入这批被保险标的物善意受让之索赔者。
4.7任何使用原子反应装置物或核子分裂及或融合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之武器等直接或间接所致或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第5条
5.1本保险不承保因下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5.1.1载运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或载运船舶驳船不适宜安全运载被保险标的物,而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原因于被保险标的物装载之时为被保险人已知情者。
5.1.2货柜或运输工具的不适安全装载被保险标的物,而此装载系发生于保险生效前由被保险人或其职员所完成,且于装货时已知不适载。
5.2上述5.1.1除外规定不适用于该保险契约已经转让给已买入或已同意买入这批被保险标的物善意受让之索赔者。
5.3保险人放弃任何违反载运船舶应具备适航能力及适运条件运送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证规定。
第6条
6.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费用:
6.1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任何由于交战国或对抗
交战国武力之敌对行为。
6.2因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因上述危险或任何上述危险威胁企图之结果。
6.3遗弃的******、******、******或其它遗弃战争武器。
第7条
7.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7.1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等人员所致者。
7.2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结果引起者。
7.3任何代表人或有关组织因采取以武力或暴力方式,藉以直接推翻或影响不论其是否合法成立之任何政府组织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致者。
7.4任何人因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动机行为所致者。
保险效力起讫
第8条 运送条款
8.1依下列第11条规定,本保险自所保货物从本保险契约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了立即从货物装进或装入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以便开始起运,保险效力即自前述货物启动时开始生效,并于通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以迄运输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8.1.1自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完全卸载至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目的地之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自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完全卸载至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用作通常运输过程以外之储存或分配或分送,或
8.1.3当被保险人或其员工使用任何运输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或任何货柜作为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时,或
8.1.4至被保险标的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载后起算届满六十天。
上述四种终止情形,以其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被保险标的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失效以前,将被保险标的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之目的地时,则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8.1.1至8.1.4规定之限制外,并于该被保险标的物自始拟被运往其它目的地之时起失效。
8.3本保险之效力,除受8.1.1至8.1.4规定而终止及第9条终止条款之限制外,在下列情形仍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船舶驶离航线、被迫卸载、重行装船或转船、及由于船舶运送人行使运送契约所授予的自由运输权,而引起的危险变更者。
第9条运送契约终止
9.倘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形下,运送契约因故在其所载明目的地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或运送因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规定被保险标的物卸载前终止时,本保险单之效力亦同时终止,除非经被保险人于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要求继续承保并同意缴付应加收之保险费,本保险单方得继续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9.1迄至被保险标的物在该港或该地出售交付后为止,或如无特别之协定,迄至被保险标的物自海轮抵达该港或该地后起算,以不超过六十天为限,不论何种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9.2如被保险标的物在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同意延长承保期限内)仍须运至保险契约原载之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则本保险单之效力,依照前述第八条所规定情形发生时终止。
第10条变更航程
10.1本保险开始生效以后,被保险人事后变更其目的地者,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洽妥新费率与条件;倘在协议达成前发生损失,本保险所能获得保障,仅限于在合理商业市场上所允许的保险条件及费率。
10.2依本保险对被保险标的物起运时所赋予意义而言(依据第8.1条规定),即使被保险人或其员工并不知该船将驶往其它目的地,本保险仍视为自被保险标的物起运时起保险效力即已开始。
索赔事项
第11条保险利益
11.1为期能获得本保险之补偿,被保险人于被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时,必须持有保险利益。
11.2依据上述第11.1条款规定,虽然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定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该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者,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保险期间发生之承保的损失。
第12条转运费用
12.如由于本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之作用结果,致使所保的运输航程在非属本保险所保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时,保险人将予补偿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标的物之卸载、堆存及转运至目的地而正当且合理发生的额外费用。
本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施救费用,并应受前述条款第4、5、6及7条除外规定的限制,及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积欠债务引起的费用在内。
第13条推定全损
13.除非被保险标的物之被合理委付系因其实际全损显已不可避免,或因其之恢复、整理及运往保险载明之目的地的费用,必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之价值者,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第14条 增值条款
14.14.1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之被保险标的物安排了增值保险,则该被保险标的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增至本保险与其它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它保险之保险金额之证明给保险人。
14.2倘本保险系增值保险则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标的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等于原来保险与全部由被保险人安排投保同样损失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它保险之保险金额之证明给保险人。
保险权益
第15条 保险权益
15. 本保险
15.1 承保被保险人,包括代表签订保险契约或其授意下之有权索偿之人或受让人。
15.2 不扩大承保或不扩及运送人或其它受托人之利益。
减轻损失
第16条 被保险人义务
16 被保险人及其职员及代理人对于本保险有关索赔时,对于下列规定事项,为其应负之义务:
16.1遇有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以合理防止或减轻其损失,及
16.2应确保对于一切对抗运送人、受托人或其它第三人权利之适当保留行使。被保险人因为履行上述之义务而适当及合理发生之费用,保险人得予补偿之。
第17条 放弃条款
17.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采取之施救、防护或回复之各项措施,不得视为
委付之放弃或承诺或有损任何一方之权利。
避免迟延
第18条
18.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置,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第19条 法律与惯例
19. 本保险悉依据英国法律及惯例办理。
附注事项:
倘依据上述第9条「运送契约终止条款」规定,要求继续承保,或依据第10条「航程变更条款」而更改运送目的地,被保险人有义务于获知上情时,应迅即通知保险人,本项要求承保权利,取决于被保险人业已遵守本通知义务之履行。
01/01/09协会货物保险罢工险条款
承保危险
第1条 危险
除下列第3及4条除外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1.1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1.2任何代表人或有关组织因采取以武力或暴力方式,藉以直接推翻或影响不论其是否合法成立之任何政府组织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致者。
1.3任何人因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动机行为所致者。
01/01/09协会货物保险兵险条款
承保危险
第1条 危险
除下列第3及4条除外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1.1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因交战国武力所致或对抗其之任何敌对行为。
1.2因捕获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本条款第1款承保危险引起者,及因上述危险或其任何威胁企图之结果。
1.3遗弃的******************或其它遗弃的战争武器。
01/01/09协会货物保险航空险条款(AIR)
承保危险
第1条 危险
除下列第3、4及5条除外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第2条 施救费用
本保险承保施救费用,而其发生系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除以下第3、4及5条除外条款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损失。
第3条 除外不保
3.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之损失或费用:
3.1得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行为所致之损害或费用。
3.2被保险标的物之正常的渗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损。
3.3被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当包装或配置引起的损害或费用,此种包装或配置已由被保险人或其职员于保险开始生效前已完成,且堪能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之意外事故(本款所谓的包装,包括货柜内货物积载,且员工并不包括独立承揽人)。
3.4被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3.5由于载运之航空器运输工具货柜或货柜的不适安全装载被保险标的物,而此装载系发生于保险生效前由被保险人或其职员所完成,且于装货时已知不适载。本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契约已经转让给已买入或已同意买入这批被保险标的物善意受让之索赔者。
3.6由于延迟所致的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系由承保之危险所致者亦同。
3.7当被保险标的物装载于航空器上时,或依正常业务程序,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破产或债务积欠将会妨碍正常航行者,由于飞机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破产或债务积欠所致之损害或费用。
本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契约已经转让给已买入或已同意买入这批被保险标的物善意受让之索赔者。
3.8任何使用原子反应装置物或核子分裂及或融合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之武
器等直接或间接所致或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第4条
4.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费用:
4.1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任何由于交战国对抗交战国武力之敌对行为。
4.2因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因上述危险或任何上述危险威胁企图之结果。
4.3遗弃的******、******、******或其它遗弃战争武器。
第5条
5.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5.1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等人员所致者。
5.2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结果引起者。
5.3任何代表人或有关组织因采取以武力或暴力方式,藉以直接推翻或影响不论其是否合法成立之任何政府组织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致者。
5.4任何人因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动机行为所致者。
保险效力起讫
第6条 运送条款
6.1依下列第9条规定,本保险自所保货物从本保险契约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了立即从货物装进或装入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以便开始起运,保险效力即自前述货物启动时开始生效,并于通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以迄运输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6.1.1自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完全卸载至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目的地之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
6.1.2自运送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完全卸载至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用作通常运输过程以外之储存或分配或分送,或
6.1.3当被保险人或其员工使用任何运输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或任何货柜作为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时,或
6.1.4至被保险标的物自航空器在最终卸载地卸载完毕后起算届满三十天。
上述四种终止情形,以其先发生者为准。
6.2如被保险标的物自航空器在最终卸载地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失效以前,将被保险标的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之目的地时,则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6.1.1至6.1.4规定之限制外,并于该被保险标的物自始拟被运往其它目的地之时起失效。
6.3 本保险之效力,除受6.1.1至6.1.4规定而终止及第7条终止条款之限制外,在下列情形仍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航空器驶离航线、被迫卸载、重行装载或转运、及由于航空运送人行使运送契约所授予的自由运输权,而引起的危险变更者。
第7条 运送契约终止
7.倘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形下,运送契约因故在其所载明目的地以外之地点终止时,或运送因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6条规定被保险标的物卸载前终止时,本保险单之效力亦同时终止,除非经被保险人于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要求继续承保并同意缴付应加收之保险费,本保险单方得继续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7.1迄至被保险标的物在该地或该地出售交付后为止,或如无特别之协定,迄至被保险标的物自航空器抵达该地后起算,以不超过三十天为限,不论何种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7.2如被保险标的物在三十天期限以内(或同意延长承保期限内)仍须运至保险契约原载之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则本保险单之效力,依照前述第6条所规定情形发生时终止。
第8条 变更运输
8.1本保险开始生效以后,被保险人事后变更其目的地者,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洽妥新费率与条件;倘在协议达成前发生损失,本保险所能获得保障,仅限于在合理商业市场上所允许的保险条件及费率。
8.2依本保险对被保险标的物起运时所赋予意义而言(依据第6.1条规定),即使被保险人或其员工并不知该航空器将驶往其它目的地,本保险仍视为自被保险标的物起运时起保险效力即已开始。
索赔事项
第9条 保险利益
9.1为期能获得本保险之补偿,被保险人于被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时,必须持有保险利益。
9.2 依据上述第9.1条款规定,虽然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定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该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者,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保险期间发生之承保的损失。
第10条 转运费用
10.如由于本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之作用结果,致使所保的运输航程在非属本保险所保的地点终止时,保险人将予补偿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标的物之卸载、堆存及转运至目的地而正当且合理发生的额外费用。
本第10条不适用于施救费用,并应受前述条款第3、4及5条除外规定的限制,及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积欠债务引起的费用在内。
第11条 推定全损
11.除非被保险标的物之被合理委付系因其实际全损显已不可避免,或因其之恢复、整理及运往保险载明之目的地的费用,必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之价值者,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第12条 增值条款
12.12.1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之被保险标的物安排了增值保险,则该被保险标的
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增至本保险与其它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它保险之保险金额之证明给保险人。
12.2倘本保险系增值保险则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标的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等于原来保险与全部由被保险人安排投保同样损失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它保险之保险金额之证明给保险人。
保险权益
第13条 保险权益
13. 本保险
13.1 承保被保险人,包括代表签订保险契约或其授意下之有权索偿之人或受让人。
13.2 不扩大承保或不扩及运送人或其它受托人之利益。
减轻损失
第14条 被保险人义务
14 被保险人及其职员及代理人对于本保险有关索赔时,对于下列规定事项,为其应负之义务:
14.1遇有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以合理防止或减轻其损失,及
14.2应确保对于一切对抗运送人、受托人或其它第三人权利之适当保留行使。被保险人因为履行上述之义务而适当及合理发生之费用,保险人得予补偿之。
第15条 放弃条款
15.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采取之施救、防护或回复之各项措施,不得视为
委付之放弃或承诺或有损任何一方之权利。
避免迟延
第16条
16.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置,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第17条 法律与惯例
17. 本保险悉依据英国法律及惯例办理。
附注事项:
倘依据上述第7条「运送契约终止条款」规定,要求继续承保,或依据第8条「变更运输条款」而更改运送目的地,被保险人有义务于获知上情时,应迅即通知保险人,本项要求承保权利,取决于被保险人业已遵守本通知义务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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