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 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 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货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 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即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货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货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 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 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为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保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二)款必需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 单以及上述第四条(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 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订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限。
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陪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三)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由于彼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但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诉讼地点在被告方所
5.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订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6.锈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赔偿。
7.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
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
付的赔款为限。
8.受潮受热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
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9.渗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
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10.破损、破碎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
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11.混杂、沾污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
负责赔偿。
12.短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13.淡水雨淋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4.串味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15.包装破裂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
16.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17.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 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载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载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18.易腐货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19.码头检验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本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20.进口关税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21.交货不到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
22.黄曲霉毒素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 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 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载。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 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23.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一、本公司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本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本公司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本公司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24.海关检验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上。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25.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甲)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乙)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上述(甲)(乙)两项应以其中一项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项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26.舱面货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
27.钩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