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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丧失脚趾全部

8.丧失大趾全部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六)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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