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点:法律冲突和时效丧失

在海事供应链所牵涉的多层次关系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提醒是: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谨慎行事,及时采取行动,确保在所有司法管辖区获得追索权。

 

事实

 

有一个无船承运人(Herport)在香港签发了从香港到法国勒阿弗尔港的货运提单,由“MOL COMFORT”轮载运。NYK也在香港签发了海运提单,表明Herport 是托运人。这艘船在驶到印度洋时船中部断裂,分成两半,漂流了几天后连同船上的所有货物一起沉没。货方和他们的保险人根据无船承运人(NVOC)签发的提单向Herport提起索赔;而Herport 则向NYK 发出第三方赔偿通知。

 

NVOC 提单订明适用香港法,并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而海运提单则订明适用日本法,管辖权归属东京地方法院,条款详情如下(“NYK 条款”):

 

a)本提单所证明或包含的合同条款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并按日本法律解释,但本提单可能另有规定的除外,和(b)尽管本提单和任何其他合同另有规定,但就货物或因运输引起而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所有诉讼均应提交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任何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同时任何针对货方的此类诉讼均可由承运人选择上述法院或任何其他主管法院。

 

NYK 向香港法院申请,拒绝准许Herport 在非司法管辖区内发出第三方通知,并要求法院声明其对NYK 没有管辖权。除了NYK 提单条款的明确表述外,该承运人还提出的事实依据是,东京地方法院已经就这一伤亡事件正在进行两项法律诉讼。

 

Herport 认为,NYK 的条款不是一个有效的专属管辖条款,因为它只适用于根据日本法律而提出的索赔,而不适用于追偿索赔,也不适用于“由Herport 发起”的索赔行动。因此,NYK 有责任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 forum non conveniens”)进行申请,表明有一个比香港更适合的法院。

 

判决

 

法官参考了香港的判例,对这类管辖权条款作出了宽泛的解释。法官也发现NYK 的条款措辞不存在歧义。NYK 条款中“针对承运人的任何及所有行动”的措辞是具有确定性的。法官对Herport的观点则描述为“错综复杂”且“毫无价值”。特别是,他完全没有被NYK 的条款不适用于“由Herport 发起的”行动这一点所打动,首先因为它是错的,其次因为这项行动是Herport 发起的。

 

因此,Herport 有责任拿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应该忽略NYK 的条款。为了做到这一点,Herport 表示根据日本法律,它将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地位,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索赔。


法官再次根据香港的先例,认为在这方面“强有力的理由”必须是在达成运输协议时各方无法做出合理预期的因素。Herport 可能在香港面临诉讼,但必须在东京对NYK 提起诉讼,这完全是该公司可预见性的局面。例如,没有证据表明Herport 不能找到从香港承运货物到法国、同时愿意接受香港法管辖的承运人。因此,法官认为Herport 没有按照要求提出“强有力的理由”,并宣布他的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这个决定对Herport 来说很不利,因为如上所述,它在东京提出索赔的时效已经过了。然而,在香港的诉讼程序中显然没有提到的一点是,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6款,是否可以延长在东京的诉讼时效,因为日本和香港都是公约的签署国/地。众所周知,第6款基本上允许在索赔请求解决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追偿之诉。

 

结论

 

虽然该判决很大程度上依赖香港判例,但总体上与英国法律相一致,尤其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定义。

 

对于货代和无船承运人来说,这是一个明显的教训,就是尽量在可能接受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内保护时效的重要性。但是如上所述,在本例中因为公约第三条第6款的操作(或其他方式)会使情况变得更复杂。

 

香港高院

利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诉 HERPORT香港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

[2019]HKCFI 826

 

来源:TT TALK 252  from TT CLUB

https://www.ttclub.com/loss-prevention/tt-talk/tt-talk-legal-eagle-conflicts-of-laws-and-time-bars-149157/?dm_i=2RU,6D73Y,7QQTK,P6OD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