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燃油的“病毒效应”与应对路径

来源:北英保赔协会


近日,船用燃料受污染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美国墨西哥湾受污染的IFO380船用重油已经造成相当数量的船舶出现管道堵塞问题,更为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发动机损坏。


“始作俑者”姓甚名谁?

 

据发现,主要污染物为一种称为对枯基苯酚(4-Cumyl-Phenol)的酚醛化合物。该化合物具有粘合剂特性(黏稠性),通常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和杀虫剂。这正是导致船舶燃油滤器堵塞并伴随发生发动机损坏的物质。其引发的燃油泵胶着甚至失灵现象让人伤透脑筋。


问题不仅仅在于个别燃油供货商,到目前为止也还难以判断污染物的确切来源。然而考虑到残余燃油中会添加稀释剂以降低黏稠度,此类污染可能与燃油稀释剂的使用有关。


实验室测试也束手无策?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符合ISO 8217规范的标准测试方法并未检测出污染物,仍需额外的专业测试以对化合物进行确认。因而,建议在美国墨西哥湾装载燃料的船舶往指定实验室送检样品时可考虑附加测试。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全球具备此类附加测试技术的实验室原本就数量有限,在休斯顿船用燃料受污染事件之后,更是面临着处理积压工作的巨大负荷。


因此,如船舶在这些港口加注燃料,轮机员应格外关注管道和发动机的状况,若察觉到类似燃油泵失灵、燃油滤清器堵塞的问题,应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



索赔时效无疑又是个bug

 

除了上述实践问题之外,燃油供应合同中被广为诟病的短时索赔时效条款亦带来难题,尤其是在受污染的燃油添加完毕与开始燃烧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情况下,问题通常会在燃烧阶段才得以显现。许多燃油供应合同都约定针对燃油质量或数量的索赔必须在燃油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卖方提出,否则将导致时效届满并视为放弃索赔。再者,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则又生发出更多的问题。约定在美国墨西哥湾加油的燃油供应合同自然倾向于适用美国法,而美国法则会对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效与赔偿责任限制作出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还是有可能存在另一替代方案可供买方选择,以避免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带来的侵权索赔。

 

如果买方担心燃烧之前以及时效届满之前所加注燃料的质量,建议其向卖方提出与加注燃料相关的潜在索赔请求,或许能有助于保护买方在时效方面的法律地位。但据我们所知,这一论据尚未在美国法院进行过验证。


本文原作者为北英保赔协会FD&DLouise Ferrari女士,由上海办公室翻译整理。协会将持续关注油质和相关索赔问题,为船东会员提供法律上的协助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