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船韩国釜山起火事宜处理

A船于2011年1月6日在釜山锚地突然起火,船驾驶室和生活区等全部烧毁,并致使4名船员死亡。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电器短路起火造成。该船舶在船壳险中的投保的是全损+四个附加,保险价值是USD400,000。
    接到船东报案后,我司理赔人员立即安排向船壳险公司和保赔协会进行报案,并及时赶赴威海到船东公司现场指导案子处理。通过与韩国代理那边联系得知该船驾驶室和生活区全部烧毁,驾驶室钢结构都已经烧损坏,如选择修理等于重新造个驾驶台和生活区,修理费预计在300万人民币,远超过保险价值。另外我司得知如该船在韩国就地拆除的价值在20万美金左右。根据上述信息,我司拟定事故处理方案,要求船壳保险公司同意推定全损并接受委付。这个处理方法可以同时维护保险公司及船东的利益。但船壳险公司考虑自己承保的是全损险,因此船东必须证明该船的修理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为此,我司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船舶总布置图及A船原设备清单,并同时指示船东韩国代理到韩国船厂进行询价,得到的修理报价都远远高于船舶价值。另外,船东在韩国询价得知该船残值拆船费用为USD22.6万。如保险公司同意全损,立即安排拆船,能够将双方损失降低到最低。鉴于上述情况,我司理赔人员不断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其同意我司的方案,推定船舶全损,并立即确认USD22.6万的拆船费用。保险公司通过询价也被告知修理费用非常昂贵后,最终认同我司处理方案,但因为当时事故原因还未调查清楚,则表明暂同意以残值USD22.6万就地处理船舶,建议被保险人尽快处理,避免产生额外费用。但是关于同意船舶残值的处理意见并不代表保险公司认可保险责任已经成立及已经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公司此份确认后,我司立即协助船东处理船舶在韩国拆船事宜。
    后期船壳进入理赔阶段,根据生还船员的口供表明当时当班船员没有及时发现火灾并拉响求救信号导致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就以船舶没有给船上配备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由认定船公司没有对上船船员进行良好的安全培训才导致灾难损失的扩大,因此船公司存在失职,要求扣除部分赔款。我司不认同保险公司的上述观点,该船实际配备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但在火灾中被烧毁。岸上船公司留有备份文件,我司要求船东扫描相应文件提供给保险公司主张船公司不存在过失。另外根据船员口供及韩国海事部门调查显示,火灾由于电线短路而产生,而当班船员因没有在岗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火情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此次事故纯属于船员过失造成,船东免责,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通过反复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涉,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我司观点,在我司帮助船东准备完所有理赔材料后,顺利支付全额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