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船日本搁浅事故处理

A船在其他经纪人处购买船壳险。该船于2010年12月22日在日本搁浅,情况非常紧急。船壳险平安保险公司在接到船东报案后立即要求我司联系安排日本检验师介入事故调查,帮助船东完成救助脱浅工作。我司理赔人员保持与日本检验师电话沟通,建议检验师联系日本救助局提供商业救助并进行救助合同的拟定。但当晚我司却得知船东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及检验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一家当地救助公司签订了LOF2000的救助合同。在行业内,LOF2000又被称为“老虎2000”,意思即是签署此合同后,救助方在后续会提出高额的救助费用。我司认为该船搁浅在沙滩上,风险比较低,因此认为LOF2000的合同对船东不利。另外此份合同的签署船东并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因此根据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付的责任和费用时,应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或者扣留部分赔款。为挽救已产生的损失,我司理赔人员23日直接前往船东公司与该公司董事长面谈。再听取我司相关建议后,该董事长当天直接飞往日本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与救助公司重新进行谈判签署救助协议。同时我司帮助船东现场协调各方关系,与保险公司及检验师一直电话沟通协商救助合同问题。最后,在我司的建议下,平安同意聘请当地日本律师介入救助费用的谈判。当晚,通过与救助公司的多方谈判,船东与对方签署了商业救助补充合同。
    12月24日起,救助公司开始进行救助事宜。由于当地天气原因,救助过程遇到很多麻烦,救助公司多次表示要求增加拖轮马力从而提高救助费用。但我司根据搁浅的位置判断风险大小,不同意增加拖轮马力。12月31日船舶救助成功,为使船舶顺利离港,平安向英国W.E COX Claim Group(Europe) Ltd申请开具担保函给救助方。之后则面临船舶在哪里修理的问题。船东认为日本修理费用远高于中国,因此我司建议平安同意该船舶在日本做临时修理后开往国内进行永修。平安采纳我司意见并邮件给予确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续理赔过程中,船壳险理赔部门一直要求我司提供之前其同事确认船舶回国内修的邮件。他们认为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此份邮件,则该船从日本开往中国的航行成本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在该船回国后,船壳险理赔重新由该船原先经纪人介入,但将近3个月时间,理赔没有任何进展,在修理费用上船东与平安之间存在很大分歧。为此,该船东重新委托我司代为处理此次保险理赔。我司代表船东针对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向船壳保险公司提出包括国内永久修理费用、日本临时修理费用、港口使费等在内的索赔,每项索赔船东都根据我司的指示准备完善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费用产生的合法合理性。我司理赔人员为保障船东利益,多次直接到船壳保险公司与负责理赔人员正面沟通交流,阐述我司索赔项目及数目的合理性。并针对一些费用的合理性与否特意到该船船籍国处调查取证。在完善的证据链面前,平安最终同意我司所主张的数额。顺利帮助船东向保险公司获得修理费52万的赔偿。
    另外此案我司也帮助船东顺利从保赔险处获得有关船上船员在救助期间在日本的住宿费用、伙食费等合理费用,尽量降低了船东因为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
    通过此次事故的处理,我司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各船东关注:1、船舶发生事故需要救助,得根据船舶所处位置及当地环境综合判断救助的难度,选择合理的救助方案。2、船东不得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前提下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协议及合约。否则保险人有权对于该协议及合约不予认可。3、此案子处理中通过我司的不断沟通协调,成功说服船壳保险公司从英国保险机构开具担保函给救助方,使得船舶在救助成功后顺利离港。这是平安迄今为止首例为客户从英国获得担保函。这也体现了平安竭诚为船东服务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