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船的要求 - A v. B [2021] EWHC 793 (Comm)

来源:Charterers Club @ 2021.06.17


   本文涉及一个船东如何宣船的问题,简要概述,供读者参考。

 

合同双方为买方和卖方,合同基于GAFTA 49格式,FOB条款,买方负责宣船。

 

合同约定发货地为乌克兰,Yuzhny,OdessaChernomorsk

 

合同约定,装港在交船前八日或者最晚在宣船前确定。交船期为201841日到15日。同时,合同约定在卖方要求时,买方需提供一份船的租约给卖方。

 

GAFTA 49格式第6条关于宣船有如下约定;

 

“Nomination of Vessel. Buyers shall serve not less than ......................consecutive days' notice of the name and probable readiness date of the vessel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substitute any nominated vessel…Notice of substitution to be given as soon as possible but in any event no later than one business day before the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of the original vessel. …."

 

320日,买方宣船,Tai Hunter轮,同时告知ETA埃及41日,但未按照合同要求告知船东信息。

 

卖方通过其他渠道得知,买方并未实际锁定该船,且该船肯定无法在交船期内赶到。买方回复他们正在向其下家买方索要租约,并要求卖方宣装港。卖方未宣装港,理由是他们认为该船无法在交船期内赶到装港。

 

由于双方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326日卖方以买方根本违约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28日,买方又宣替代船Mariana轮,卖方拒绝接受,重申合同因买方违约而解除。同日,买方再宣Deribas轮,ETA葡萄牙48日。

裁判

双方就哪一方有违约为由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卖方宣Tai Hunter船并非明显错误,但本质上是无效的,因为买方并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该船足够清楚的信息。虽然买方给的ETA是不合理的,但违反宣船条款不是合同的根本违约。卖方只能拒绝该宣船,但不能解除合同。

 

卖方不服仲裁判决,上诉至法院。法院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是;

 

一个模糊的宣船(即买方给的关于宣船的信息过于模糊不清或者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是根本性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 法院认为,如果合同明确要求买方在某个固定期限内要宣船的,那这个合同条款是一个条件条款,如果买方未能在期限内有效宣船的,可以视为根本违约。本案中,虽然第一个宣船是无效的(仲裁庭认为),但船东仍可以在期限内补正,重新宣其他有效的船。


  • 法院认为,一个有效的宣船,必须是出于诚实的、合理的态度,要符合合同的宣船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条船在宣船当时是已经Clean Fix的状态


  • 法院认为,买方不能提供租约的行为并不是违反了条件条款。





结论,法院认为由于买方后续又有效的宣船,卖方错误地、过早地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上诉被驳回。 


思考

 

由于法院对条件条款的认定非常严格,本案中卖方错误的认为买方有根本违约,而实际不是。如果租家希望在船东不合理船时,拥有单方面取消租约的权利,租家需要在合同里有更为明确的约定,给予租家这种权利。